中國人移民美國的坎坷史
發(fā)布時間:2014-01-07
摘要:當今以EB-5項目為代表的美國利好的投資移民政策對中國人開放,這必然都是以中國國力的提升和經(jīng)濟的強大為背景的。只有強有力的祖國做后盾,移民路上的我們,才會感受到暖意,才會看到歡迎和笑臉,才會在世界各地成為受歡迎的族類。
縱觀歷史,中國人移民美國的道路當然并不是那么的一帆風順。每一個時代這條路都帶著強烈的時代色彩,被當時歷史大事件影響籠罩著。
當今以EB-5項目為代表的美國利好的投資移民政策對中國人開放,這必然都是以中國國力的提升和經(jīng)濟的強大為背景的。只有強有力的祖國做后盾,移民路上的我們,才會感受到暖意,才會看到歡迎和笑臉,才會在世界各地成為受歡迎的族類。
不妨來回顧一下1882年的排華法案。

1882年,排華法案通過,華人移民美國幾乎中止。其內(nèi)容大致上規(guī)定: 為:
1. 停止華工入境10年。
2. 不準境內(nèi)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,華人一旦回中國探親,就不能再回美國
3. 1880年11月17日前既居留美國并獲得海關(guān)證明文件之華工,暫時出境后準予重入美國。
4. 持有中國政府英文證件,說明依約有權(quán)入美之華人,準予進入美國。
5. 非法入境之華人,于此法案通過后,一律驅(qū)逐出境。
6. 州法院或聯(lián)邦法院不得允許華人歸化為美國公民。
7. 禁止華工及其眷屬入境。
此案通過后至1905年之間,約有10,000名華人于入境時被拒。他們通常都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,大多數(shù)也都獲得允許入境,但少數(shù)案子會引用排華法案拒絕他們?nèi)刖常缌置闲腊。林孟欣是中國出生、舊金山居住的合法居民,但未歸化為美國公民。1894年1月他回去中國并于同年11月返美被拒入境,因此提起訴頌。
1895年,最高法院判定排華法案明示外國人若根據(jù)條約入境,被移民官員拒絕,移民官的決定是最終決定,除非上訴財政部長后被推翻。此判決確立聯(lián)邦法院不得對華人 被拒入境、被監(jiān)禁、后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案件做復查的原則。大法官哈倫(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)解釋:國會可立法拒絕任何人入境,或制訂準許其入境的條件,而由行政官員執(zhí)行之,不受司法部門的干涉。因此在被拒入境后,林孟欣唯一的補救措施就是向財政部長上訴,而非到法院訴訟。
1888年10月,國會又通過一項禁止中國勞工入境美國的法案,除非讓勞工在美國有超過1000美元的財產(chǎn)或有家人在美國,否則不能入境。一周后,曾于1875年至1887年6月間在舊金山打工的華人遲成平,帶著一份準許他回美國的證明文件返美,卻因本法案規(guī)定所有在本案通過前離境的華工,皆不得再回美國,而被拒絕入境。由于該法案與蒲安臣條約相抵觸,是否仍有法律效力引起爭議,遲成平隨后向聯(lián)邦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。審理的大法官認為:國會所立的法是否有效、政府是否可忽視與他國的條約,皆不屬于司法審理的范圍;法院只負責在法律生效以后,宣告該法律的含義及其適用范圍。而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有“至上條款”(the Supremacy Clause),規(guī)定憲法、聯(lián)邦法及條約為最高法,所有法律若與這三種法律抵觸皆無效。故認定此法案效力高于蒲安臣條約,中國勞工在此以前根據(jù)任何法案所得到的入境許可,皆可被任意撤銷。
移民美國當然是為了追求更美好的生活,美國作為具有包容氣質(zhì)的移民國家,對具有經(jīng)濟實力和技術(shù)實力的人不斷拋出橄欖枝。但是我們?nèi)匀辉谕饷媸欠竦玫阶鹬睾陀押,還取決于我們的祖國是否夠強大。